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罚个别化作为一个刑法理论概念、刑罚原则抑或刑罚适用方法在刑法理论界争论已久,并形成了不同学说。兴许受重犯罪、轻刑罚的思维惯势影响,即使在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刑罚个别化原则或做法处处可见,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个别化的关注程度还是不够,有人甚至否定它的存在价值。为此,本文从刑罚个别化的历史发展入手,对刑罚个别化的内涵、根据、价值定位和实现问题谈谈个人看法。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约四万字。 第一部分:刑罚个别化的形成与发展。作为刑罚观念之一,刑罚个别化思想的产生得益于十九世纪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发展,得益于近代思想代表人物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的目的刑思想。至于刑罚个别化做法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由来更久,中外早期的法律制度中或多或少有刑罚个别化的做法。如中国古代法中的存留养亲制度就是早期刑罚个别化思想在制度中的体现。但是刑罚个别化理论试图完全替代报应论,让其从一开始就暴露了自身的缺陷,刑事实证学派在否定刑事古典学派基本观点基础上形成的刑罚个别化思想,由于渐渐走向完全决定论的极端,结果是物极必反,这一立场越来越不适应刑罚实践的需要,直到新古典学派和新社会防卫学派应运而生,融合前二者的合理观点,形成并合论,刑罚个别化才真正确立了自己在刑事法实践中的长久地位,才真正得以制度化。 第二部分:刑罚个别化的蕴涵及正当根据。刑罚个别化的概念很难定型,它既可以说是一种理念,也可以说是一个原则,又可以说是一个刑罚适用方法,但其价值蕴涵是可以明确的,即包括两个基点:一是刑罚个别化通过运用刑罚的方式,在公正的基础上,实现犯罪人预防;二是刑罚个别化是建立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一客观根据之上的,本文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的再犯危险陛。追问刑罚个别化的正当根据,其无外有三:秩序是刑罚个别化的首要价值追求;人权是法律之本;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刑罚个别化还具有两个事实基础,即意志自由相对性和犯罪原因多元化。 第三部分:刑罚个别化的价值定位。刑罚个别化作为一个刑罚原则,其与刑法三大原则的关系如何?这是对刑罚个别化进行价值定位时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刑罚个别化与三大原则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刑罚个别化与罪刑法定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刑罚个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