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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互联网技术在扩大作品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的同时,也为著作权侵权提供了更多便利的条件。近年来,利用互联网技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子已经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聚合平台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聚合平台是为用户提供网络资源聚合服务的平台,然而,聚合平台却并没有大量的购买网络资源的版权,其聚合的网络资源多来自其他资源网站。聚合平台为实现其服务目的,利用各种技术手段为用户找到指定的网络资源或信息,这样难免会对他人著作权利的行使产生影响。许多聚合平台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利用网络技术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近年来,大量的聚合平台侵权的案件使人们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甚感担忧,这些聚合平台的侵权行为不仅加大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难,还使得著作权人因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公众对聚合平台的负面印象,极大地影响了聚合平台的声誉。在保护他人著作权的基础上为聚合平台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发展空间,有效规制聚合平台的侵权行为,进而保护他人著作权利的关键就是对聚合平台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本文首先对聚合平台的类型、特征进行介绍,继而独创性地将聚合平台的行为进行了分类。本文认为,聚合平台的行为类型有三类,它们分别是通道服务行为、内容服务行为与资源共享服务行为。在实现其通道服务的过程中,聚合平台应用的主要是普通链接技术与深度链接技术;在实现其内容服务的过程中,聚合平台应用的主要是加框链接技术、盗链技术和网络转码技术。接着本文结合现有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标准分别对聚合平台的这些技术应用行为进行性质认定,判断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本文认为聚合平台作为资源共享平台在提供资源共享服务时,如果其用户在其平台上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那么聚合平台很可能因为未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而对被侵权人构成间接侵权。对此,本文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理论学说对聚合平台的资源审查行为和资源删除行为进行了性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