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一项制度,是指“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须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批准逮捕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2)批准逮捕后三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3)侦查机关在逮捕后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收集到定罪所必须的充足证据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这项制度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中得以确定。但是在2011年最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明确提出“附条件逮捕”的概念,显然是顾及到附条件逮捕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故而仅仅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谨慎适用。笔者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降低羁押率、减少错捕,同时有利于案件分流和保障人权等等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北京市二分院举办的调研活动为基础展开了一系列的论述,来说明该项制度已经在法务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故而,笔者从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构成要件、存在法律基础和现实土壤入手,分别阐述,强调其存在的价值。当然,很多有的学者和实践工作人员从理论、实务操作两方面都提出了制度本身不完善的地方,笔者有提出针对性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驳斥了这些观点,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可行性的操作方案,可以作为下次法律修改时的参考。正是因为附条件逮捕制度有存在的价值,其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在实践中加以修正,所以在目前情况(法律未能规定,但司法实践大力推广)下,笔者尝试将其与即将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相联系,与各项措施、其他侦查活动相衔接,指出各项措施的分别适用,以及与其他侦查活动的衔接、配合,阐明附条件逮捕制度在现有的诉讼机制下依然可以正确并成功的操作。紧接着,笔者从制度设计本身提出了完善建议,指出应当明确重大案件的界定标准、规范审批程序、细化撤销逮捕的程序法律规定,同时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救济机制、加强保障性措施建设等。最后得出全文观点,附条件逮捕制度应当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支持,在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操作,发挥其对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