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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以经营负债来获取盈利的一种特殊企业,商业银行从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风险。由于在一国的经济体系中往往处于至关重要的核心地位,商业银行所承受的风险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流动性风险,在商业银行所面对的诸多风险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银行风险积聚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银行危机的爆发。当个别银行陷入危机时,若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的拯救,不仅会给存款人和银行其他的债权人带来损失,而且由于银行危机高度的传染性,单个银行危机往往将会演变为银行业系统性的危机,使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受到冲击,并进而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的银行管理机构无一例外的将防范及应对银行危机作为其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即使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也无法消除银行陷于困境的可能性”。而完善的法律化的救助制度安排却可以提高银行的危机应对能力与应对效率,把危机对社会公众和金融、经济体系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因此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是化解银行危机的一个有效的保障机制,日益成为各国金融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现代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三大部分之一,在许多国家的金融安全体系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规定向法定的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由存款保险机构对其进行日常的监管,在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面临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由存款保险机构促成危机银行的被兼并,或在危机银行宣告破产后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其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目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多限于在银行破产后该制度对存款人的保护方面,而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与化解银行危机方面的作用却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本文的着眼点就在于:存款保险制度不单是一项中小储户的权益保障措施,更是一种集事先预警、事中救助及事后救济于一身的、综合性的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在介绍了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银行危机救助中的作用后,本文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危机现状,分析了我国目前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应对银行危机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相关问题,尤其是对于存款保险机构与我国目前既存的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与配合问题,以及在我国完善与存款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的商业银行破产及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