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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在大多数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一个案件事实不止一个请求权,一个请求权也不止一个请求权基础,而是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基础,此时,则构成请求权基础竞合。在请求权基础竞合的情况下,从当事人的角度,其对具体请求权基础的选择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结果,影响到当事人最直接的的利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法院最主要、最困难的工作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案件事实所适用的法律,法官对请求权的法律规范的确认直接影响到司法的效力及判决的公信力。本文以“康某诉运输公司赔偿案”作为文章的切入点,提出本案因请求权基础竞合而引发的争议焦点,通过对争议焦点进行具体分析,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其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案情介绍,并提出了三个争议焦点,即请求权基础竞合的法律适用、法院释明权与请求权基础竞合、请求权基础竞合中的追偿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即对请求权基础竞合的相关法理分析,使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其所主张法律规范自由抉择。第三部分是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的评析,即当请求权基础竞合情形时,经法院明释后,当事人拒绝选择请求权基础的,法院该如何处理。第四部分主要是对第三个争议焦点的处理,即侵权责任人在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之后,在请求权基础竞合的情形下,如何向另一方侵权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笔者认为,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实务中,对请求权基础竞合现象的处理,必须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视角。在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之间,意思自治原则处于民法的核心地位,公平原则仅起补充作用,即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同时,请求权基础竞合时,法官释明权的适用是对当事人实体性的帮助,若在法官对请求权基础释明之后,当事人仍然拒绝法官所提供的请求权基础或坚持自己的请求权基础时,其诉讼请求仍是明确的,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求。法官不得以其诉讼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而是应该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并根据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相关法律对案件作出判决。最后,一方责任主体以《消法》为依据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其向另一方责任主体追偿时,若另一方以侵权纠纷案件不适用《消法》,而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规作为抗辩理由来反驳其前案已确定的赔偿数额的,这一抗辩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因为该案虽然依旧存在两个请求权基础,但是追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甲公司请求乙公司赔偿自己因事故所受的损害,并非以康某让与请求权为前提,其乙公司提出损害赔偿。即双方责任人之间的争议问题是损害赔偿的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