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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表明,在现行政策和法律无法实现对农业保险关系的有效调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关系难以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亦难以构建。农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滞后影响和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并进而影响着农业生产者利益的保护、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必须尽快改变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滞后的状况。制度建设无疑需要深厚的理论资源作为支撑。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已在一系列重要决策和政策文件中指出要探索和建立适合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为学术界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成果较多,但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的深入系统的研究尚付阙如。我国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已取得了丰硕成果,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同时,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仍存在着诸多不足。若以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从经济法学的立场和视角出发进行研究,则能在理论上填补学术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研究的空白,拓宽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开创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的新视野;同时,在实践中也可以推进人们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和运用,满足农业保险法制建设对于理论研究资源的诉求,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步伐,推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不断完善,促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进而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