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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通过对英国、美国和德国名誉侵权法过错问题相关理论和实践成果进行梳理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现状,为我国名誉侵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名誉侵权过错问题的现状进行归纳和总结,认为我国立法对于过错问题的关注较少,司法实践存在不少分歧,而学界关于过错问题的研究众说纷纭,指出我国名誉侵权法在过错问题领域所存在的缺陷。
本文第二章,将把目光投向对英国、美国和德国的名誉侵权法,在归责原则、过错具体内容以及价值取向三个方面对与过错问题有关的理论和法律规定予以比较分析。其中,在过错问题的宏观层面即归责原则方面,首先介绍了英国名誉侵权法中所谓严格责任及其多样性,接着描述美国名誉侵权法从严格责任向过错责任发展的路线图,指出其归责原则的二元性结构和发展方向,然后阐述了德国法中侵害名誉权与名誉侵权的区别,分析了由侵害名誉权所产生的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及各自的归责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介绍德国名誉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及法律依据。在过错问题的微观部分即过错的具体内容方面,首先围绕英国名誉侵权法过错问题的核心概念“恶意”展开论述,就不同抗辩事由中对“恶意”的不同理解进行辨析,其次阐述美国名誉侵权法所特有的“实际恶意”和“过失”概念以及认定标准,最后介绍德国名誉侵权法中的过错理论及过错判断的具体规则,强调“过错”作为一种有效机制在名誉侵权法利益衡量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制度背后的价值取向这一部分,指出这三个国家在名誉侵权过错问题具体制度上的差异,主要是由它们在平衡言论自由与保护名誉权两种冲突利益时所持的不同态度决定的,其中英国虽然在保护言论自由思想的影响下开始展开缓慢的改革进程,但总体而言更为倾向于保护名誉权,而美国则视言论自由为基本精神,在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更青睐言论自由,至于在德国,名誉属于极为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誉是一种较言论自由更为德国基本法所重视的利益。
本文第三章针对我国名誉侵权过错问题,从价值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在价值理念方面,我国的名誉侵权制度应该将平衡名誉权和言论自由这两种冲突利益作为价值目标,立法者以及司法者应该重视过错作为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所发挥的作用;在制度层面上,应该采用一般意义上的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统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受被告或原告身份的影响,也不受案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