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大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来开展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应当充分确保权力运行于法制框架之中。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其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必须受到相应的束缚,这是毋庸置疑的事情。公安机关权力来自于法律,旨在充分确保受管理人员的权益,且确保律法条款的权威性,该权力的合理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公众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语境下,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其必然的现实需求,并且指引法治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由于不可能对具体事务规定得非常具体和详细,再加上一些事物的内在差别和外在差异,从而也造成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治安处罚中必然会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如何科学、规范且合法、合法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时的一个现实问题。目前不可回避的是,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以及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造成了一些公安机关民警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或过宽问题,给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一些损害或伤害,并且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较为负面的影响。这是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不力的现实困境。基于此,重点从立法层面切实加强对公安执法的管理,降低工作中形成的不利影响,使公安机关更加规范地开展工作,这样有助于其公信力的不断提升,推动依法执法和法治行政。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案例分析等方法,研究了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立法控制问题。论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治安管理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及其立法控制进行概述,探讨了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内容和种类,治安管理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立法控制的合理性,当前治安管理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立法控制的基本原理,以及国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借鉴;第二部分,结合相关案例,探讨了当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中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立法授权范围比较宽泛,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事项的性质规定不详细,对治安管理量罚情节的规定较为模糊,对治安特定选择处罚种类规定上存在空白,对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上不够完善,对于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任规定不足,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现象,治安管理行政立法的民主参与性有待提高等;第三部分,从立法视角,提出了治安管理处罚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立法控制的对策建议。一是努力构建权责一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体系,包括坚持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制原则、严格规定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的前提条件与范围、对必须存在的治安处罚裁量权进行相关的具体化规定、推进细化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违法责任的法律规范、加强立法解释,清理并修订法律规范,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二是推进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规范化与科学化,包括完善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的程序设计、加强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授权范围的层次化设计、加强治安管理行政立法中的公民参与度;三是积极推进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技,包括裁量基准公开、说明理由、一线执法人员参与、引入公众协商机制,再辅之以当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践推进,并以此促进“法治中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