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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英文简称LBO)是上个世纪8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收购方式。这一时期,美国通货膨胀严重,而税法的变动使得债权融资比股权融资所需资金成本更低。而活跃的金融市场为债权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过度膨胀的股票市场在其泡沫崩溃后,相当一部分公司的市场价值严重偏低于公司的实际价值,于是在美国掀起了一股杠杆收购的浪潮并波及到欧洲及日本,这时,管理层也加入进来,便形成了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英文简称MBO)。一般来说,实行MBO的目标公司具有巨大资产潜力,存在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实行MBO后可以有效降低产权的代理成本。而且MBO多发生在成熟行业,完成MBO所需资金主要通过负债融资来完成。MBO完成后,目标公司可能由一个公众上市公司变为一个非上市公司。 我国MBO最主要的目标是解决产权问题并由此而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本文从收购者、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转让方式以及收购主体四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MBO特点进行总结。然后又对我国企业实行MBO的条件进行分析,指出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实行MBO,只有在目标企业、目标企业管理层、目标企业所有者和目标企业所处外部环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后,目标企业才可以实行MBO。本文在操作层面上对中西方MBO差异进行比较。我国MBO存在许多问题。从方案制作层面来说,就有融资问题和法律问题。从操作层面来说更存在着国有资产可能的流失、收购价格、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收购主体以及实施效果等诸方面问题。本文从完善相关法律、大力拓展MBO融资渠道、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MBO收购价格等几个方面开出药方。 在整个MBO方案设计以及操作中,融资问题是重中之重。本文从委托贷款的角度,试图通过信托机制和私募MBO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文还对迄今为止我国第一家和唯一一家引入信托机制成功实行MBO实现对其上市公司控股的企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