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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对环境犯罪刑罚概念的界定、犯罪特征、立法现状表述以及学者们对此研究的表述,本文认为环境犯罪是指狭义上的环境犯罪,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单位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资源或者污染环境,对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节十分严重的行为,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环境犯罪。其次是环境犯罪刑罚的概念、刑罚层次、环境刑罚与环境犯罪的关系阐述,发现环境问题治理的最终后盾是环境刑罚,环境刑罚的必要性说明,环境刑罚是生态恶化下的法律管制需要,是生态环境法益保护的需要,是传统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的保障,也是非刑罚措施的需要。再次,通过对环境犯罪刑罚的现状分析,阐述我国环境犯罪刑罚的适用原则,环境犯罪刑罚适用的特点,得出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存在的不足:忽视了事先预防功能,未普遍适用结果加重原则;严格责任制度的摒弃,刑法威慑力的削弱;无法法定责任推定原则,难于认定因果关系。同时,通过对比中外环境犯罪刑罚的立法理念、立法模式以及罪名体系,找出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在立法上的不足,重新树立立法理念观,以生态本位主义法益为新的法益保护对象。最后通过分析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在立法上的缺陷,阐述完善我国刑罚立法体系的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环境刑罚的立法模式、适用原则;构建新的环境犯罪刑罚罪名体系;完善环境犯罪刑罚种类及法定刑配置。通过对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制度的研究,对比国外环境刑法立法的模式,在完善我国环境刑法体系的同时应该发现,我国在立法理念上仍旧采用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摒弃了生态中心主义观;在完善立法模式的同时应采用生态学的观点,以保护生态环境稳定为首要任务,而不是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在完善环境刑罚种类及法定刑配置的同时,需要注意环境刑罚非刑罚措施的运用,刑罚罪名的设立需要具有前瞻性,在保障惩治环境犯罪的同时,还需起到预防目的,达到刑罚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