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罚失衡概念是基于罪刑均衡、刑罚个别化理论而提出的,其不同于因两者而产生的刑罚合理差异,是罪刑不均在宣告刑上的集中体现,反映了立法与司法刑罚规范化的问题。刑罚失衡关涉法治建设、社会安定、人权保障等重大问题,必当着力防范。《刑法修正案(八)》在保护民生的意义上确实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加深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下文简称“假药犯罪”)刑罚失衡的程度。该危害在客观上表现为立法规范的罪刑失衡和司法适用的量刑失衡,由此可能导致假药犯罪刑罚裁量标准的模糊和量刑的不公正;在主观上表现为思想观念的局限和思维方式的僵化,从而可能产生重刑思想并陷入主观归罪的误区。刑罚失衡的显性原因是立法技术缺陷和司法裁量失范,体现为无限额罚金刑的不明确性和资格刑功能的缺失、问责制度的缺位、裁量权行使的错误;隐性原因则是职业素养欠缺和法律权属冲突,体现为立法者和司法者对刑法精神认知能力的欠缺,以及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均衡等问题。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计量式量刑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论理式量刑模式都意在摆脱刑罚失衡的困扰;无论是以量刑委员会、律师协会还是人民法院为主体制定的量刑规范都意在建立量刑防范的制度。基于我国司法现状,量刑防范应着重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在实体层面,强调合理确定量刑基准、规范酌定量刑情节,从而达到科学统一量刑方法、防止量刑偏差的目的;在程序层面,强调弱化审判主体职权、强化控诉主体职权、赋予其他参与主体相应权利,从而起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裁量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