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解决方式的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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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其各方主体间存在格鲁克曼所说的“复杂”关系。对这种纠纷的解决,不太适合通过诉讼的途径,而有必要建构一种妥善的、有利于双方合作与社区稳定的合理机制。这种机制不仅要有利于社区的稳定,从长远看,还应该俱备激活瓜民权利意识的功能,促使公民从社区的自我管理入手提高其自治的能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有序,为中国现代法治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本文写作的目的正在于尝试建构一种针对中国物业纠纷特点的合理有效的物业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完成:  第一章简单介绍本文研究的目的、方法及局限性,共分三部分完成。首先指出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以现实中物业纠纷的形成、解决为出发点,分析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结果的不同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这种特殊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尝试建构一种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主、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物业纠纷解决模式,促进城市社区的健康稳定发展.其次,本文的实证资料主要来源于笔者所进行的访谈式的社会调查及网络资料,论证主要借助案例分析完成,并运用对比的方式,对所选案例中的不同的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进行对比,以体现本文所倡导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越性.第三部分阐明本文研究的局限性,主要来自笔者本身研究能力、理论把握能力的限制以及时间的限制。  第二章介绍物业管理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分两部分完成。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物业管理在西方发展的历史并总结出物业管理的概念,将物业管理界定为一种社区管理体制。在这个基础上对中西方物业管理所处的社会及历史环境作了简单对比,两者不仅产生的起点不同,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也不一样。目前,中国整个物业管理行业仍处于发展前期的无序状态,主要表现在:(1)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成熟导致物业管理行业的混乱;(2)长期受计划体制的影响,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发生错位;(3)业主选择自己物业公司的能力和途径方面存在欠缺;(4)物业管理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对各种问题的处理与解决,各方主体(包括业主、物业公司及政府主管部门)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各种机制和有关法律规定也还不够完善.在本部分的最后笔者简要回顾了中国物业管理二十年来法律化的历程.第二部分介绍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及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一简单介绍,界定了本文所要涉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即仅限于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对本文所要研究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了简要介绍,包括业主、物业承租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房地产公司.  第三章介绍物业纠纷的种类,并介绍了本文所要引证的三个主要案例。第一部分介绍物业纠纷的种类:在简单地给出物业纠纷的狭义和广义概念之后,分别从物业纠纷发生的原因和物业纠纷涉及的法律事实两个角度对物业纠纷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是案例介绍,分别介绍了本文所要引证的三个主要案例,它们是:欧陆经典物业收费纠纷、更换物业公司引起的连环官司、朝阳园公摊面积纠纷.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对比可以看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物业纠纷中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利益,保证社区稳定。  第四章是物业纠纷解决机制分析,结合案例从理论方面阐述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物业纠纷中相对于通过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共分三部分完成。第一部分介绍物业纠纷的特殊性,指出物业纠纷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纠纷,其不同于其它民事纠纷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各方主体间关系复杂,存在长期的利益依赖关系。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这类纠纷的解决不能仅仅满足于单纯补救过去发生的损害而且应着重于预防或捧除将来可能出现的侵害并对相互冲突对立的利害关系进行调整,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同时,这类纠纷要求一种简捷快速的解决方式.第二部分介绍物业纠纷的两种解决方式:诉讼的方式和非诉讼的方式.并对诉讼和非诉讼在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和缺点作了简要分析.第三部分笔者对适用非诉讼程序解决物业纠纷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诉讼成本和时间的问题,二是当事人获涤法律服务的途径和能力问题,三是非诉讼纠纷特有的优势分析.非诉讼纠纷优势分析是重点:1)便捷、灵活、省时、迅速、合理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所在;2)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还可以有效地对司法和诉讼补偏救弊,并具有特殊的优势;3)它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在公平中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纠纷的渠道,且具有更大灵活性,为当事人自治创造更大的自由空间,又避免了正规诉讼高成本、高风险的固有弊端。在不损害双方友好关系的前提下解决纠纷,不但对双方有利,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也大有好处。  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在这一章笔者尝试对中国的物业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建构,共分三部分完成.第一部分先指出中国物业纠纷中存在的特殊问题.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社会、法治发展水平以及中国房地产与物业行业的发展特点,决定了中国物业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需要综合考虑物业纠纷在中国产生和存在的各种原因,包括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物业产权归属不明晰,政府行政行为存在纰漏,当事人获得法律服务的途径和能力存在问题等.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中国现有的解决物业纠纷的途径,包括协商、通过中立的第三人的调解、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申诉、仲裁与诉讼(包括庭前调解)。并对前四种途径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了简要介绍和功能分析。笔者认为现有的纠纷解决途径都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大量物业纠纷,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当前中国物业纠纷的解决设立相应的机制。第三部分笔者尝试对中国物业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建构,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考虑,包括:(1)健全法律、有法可依.笔者认为,纠纷的解决不一定通过法律的途径,但是对各主体行为的规范与制约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可以不被适用,但不能没有法律.强调法律的规范、影响、预测、引导作用,并期待物业管理立法时机的成熟;(2)设置不同层次的纠纷解决渠道,包括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房地产销售或物业管理中侵害业主利益行为的解决程序和办法;充分尊重并规范行业自治,利用各地物业管理协会及其对物业公司的规范制约作用维护业主的权益;考虑到物业纠纷的复杂性及普通公民对各行政部门职能了解不多,笔者建议各地有关行政部门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成立一个联合机构,以方便纠纷的解决;(3)合理引导并培养公民自治意识,在这里,笔者建议借助街道和居委会的作用,引导业主自治,但同时强调这只是权宜之计,政府应在适当的时候将业主自治的权利完全归还绐业主;并强调应该厘清社区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各主体应以业主的利益为主,(4)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对自治领域的过度介入.在这里再次强调居委会和业委会的不同,居委会对业主自治的引导只能是暂时的;(5)尊重公民自治,倡导理性解决纠纷,(6)合理规范自治组织的活动范围与权利等.最后,本文倡导建立一种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物业纠纷解决模式。  笔者认为,针对中国物业纠纷的特点,建构一种以非诉讼纠纷解决为主、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物业纠纷解决模式,不仅有利于社区和社会的稳定,而且有利于公民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的培养;从长远看,有利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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