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主刑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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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写入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这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领域内的重大理念变更,“宽”首次超越“严”成为政策的重心。本文的最初写作动机就源于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理念的变更需要依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变为现实。我们目前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问题。建立科学、完善的刑罚结构,才能为具体刑罚制度实现效益最大化提供前提,也才能真正实现宽严相济。笔者围绕“刑事政策与刑罚结构”这一主题搜寻了资料,在(CNKI)中国期刊网1999年-2007年的时限范围内,在期刊全文数据库、硕士学位论文库和博士学位论文库内共找到542篇学术论文,经过筛选,最后选定68篇作为本文写作的参考资料。同时,笔者还针对具体刑罚结构的构建选择了《刑罚通论》、《法定刑研究-罪刑均衡的建构与实现》、《论刑罚轻缓化》等十余部学术著作,为本文的写作提供理论支撑。经过对以上学术成果的研究,笔者发现,对刑罚结构问题既有的研究多采取分散研究的方式,即对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管制等刑种限于刑种内的探讨。这些探讨对于个别刑种的完善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其视野相对局限,缺乏统一的刑事政策指导,因而未能从整体上解决刑罚结构的失衡。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一些学者注意到在刑事政策的视野下对我国刑罚结构进行改造,但仅提出了改革的大概方向,对具体改革措施仍有待仔细探讨。本文借鉴上述理论研究成果,首先探讨了刑事政策和刑罚结构的关系:刑事政策为刑罚结构调整指明改革方向,提供政策依据。刑罚结构则是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在对刑事政策及刑罚结构变化的历史考察基础上提出必须对刑罚结构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要求。在对主刑结构的具体建构上,笔者分成重刑、次重刑、和轻刑三个层次进行分别论述。在重刑层次,笔者着重强调了当前限制死刑适用的关键是加强死刑替代刑罚的严厉性,但不主张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而主张通过增加死刑缓期执行以及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的方式提高严厉性;在次重刑层次,笔者对我国刑罚幅度进行了统计归类,针对目前刑罚幅度过大和编制混乱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提出应细化犯罪构成要件、统一配刑原则、合理配置法定刑,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合理空间;在轻刑层次,笔者对我国管制刑的现状和成因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对管制刑的改造除应实现执行方式的多样化外,还应对与管制刑相衔接的行政处罚措施即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造,以扩大管制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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