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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立宪历史起源于百年前的清末立宪。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将宪法置身于社会整体环境之中进行考察,以此破译清末立宪失败的原因。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文明的进入,中国社会在发生着深刻地变化,呈现出“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在经济上,逐渐形成了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有财产制度,标志着中国人开始在经济领域获得自由,大大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地方势力迅速崛起,集军、财、人权于一身,与中央政府呈分庭抗衡之势。在思想意识上,一次次战败和一项项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也刺激了国人思想上的觉醒,由“变器变物”转而“变法变制”。这一系列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上的的转变,都为清末立宪活动埋下了种子。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正式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明确了九年预备立宪期限。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时隔三年,面对因辛亥革命造成的时局动乱,清政府又匆匆炮制出《重大信条十九条》,以期维持失控的局势。可惜的是,无论是《钦定宪法大纲》还是《重大信条十九条》,清廷通过立宪所进行的宪政尝试均以失败告终。为什么立宪最后仍以失败告终呢?首先,通过文本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清廷效仿日本明治宪法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只是一部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伪宪法,而《重大信条十九条》虽然对君主权力进行了限制,但实质上是清政府在即将覆灭之际抓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甚至还没有来得及实行,清王朝就已经灭亡了。其次,从立宪过程来说,与清末当时特殊的社会状况密不可分。对此,我们仍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这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从经济基础上看,虽然清末新政期间经济高速发展,但是由于底子太差,君主立宪制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在社会胎胞里并没有完全成熟;从政治制度上看,日益增强的地方离心倾向在改革中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最后导致帝国大厦的土崩瓦解;从思想文化上看,中国几千年历史积淀下的保守社会意识、集体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同时在清政府异族统治下形成的狭隘民族主义思想以及当时社会各阶层对宪法的认识不足导致了立宪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