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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可以说是一项具有我国特色的强制措施。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都难得一见。监视居住从1979年被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后,历经两次较大修改,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拟从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内涵及沿革、对国外相关制度考察、分析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四个方面对监视居住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监视居住制度的内涵及沿革。首先,研究界定了监视居住的概念,其次,从其具有附属性、法定性等方面对主要特征进行了分析,最后,介绍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并对该制度从制定后经历的两次较大修改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国外相关制度考察。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与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类似的英美保释制度、德国延期逮捕制度、意大利住地逮捕制度以及法国的司法监督制度。并在对国外相关制度的特征及立法理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监视居住发展的看法。第三部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我国监视居住在立法上存在的适用条件不合理、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执行不规范、采用机率低等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建议。针对我国监视居住存在的立法上的、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对完善监视居住制度的建议。主要是从扩大执行主体、明确执行方式、完善监督救济等方面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