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释明权有时也称为阐明权,其理论根基在于弥补当事人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错位,协调当事人与法官在诉讼中的功能,在因当事人主张、陈述不清楚、不充分或者举证有瑕疵而导致不利判决时,法官经调查、洞悉确认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缘由,法官以发问、告知等方式再次给与当事人明确、补充其主张或者证据的机会,以实现司法公正。
本文通过对国外释明制度进行分析,就目前完善我国释明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将释明权分为法律释明与事实释明、积极释明与消极释明、固定化释明与非固定化释明;利用排除法、溯源法等方法提出释明具有职权的性质。从三权分立的角度出发区分了法官释明与法院释明之间的不同,认为目前我国释明为法院释明而非真正的法官释明,因此我国需要赋予法官真正的释明权。对律师代理情况下的释明进行辨证分析,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角度提出了释明权保障机制完善的必要性。释明权主要适用于财产性纠纷,法官、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在适用释明权时应当遵循中立、适度、公开原则,释明后当事人有补充、纠正等的自由决定权。为了使释明权真正发挥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必须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和异议权,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