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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税的宏观调节作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平竞争原则,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自1994年起至1997年止,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同时规定了部分进口商品不予免税。 税收优惠又称为减免关税,是减征和免征关税的合称。它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与鼓励和照顾的特殊调节手段,是一种临时性、补充性的措施,是把某些应上缴国家的一部分或全部留给纳税义务人,以扩大其经济效益,刺激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进口税收优惠是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关税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正常情况下,任何进出口货物和物品都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进出口税则》设置的税率缴纳关税。《进出口税则》通常是按照进出口商品来设置税率的,同一国家生产的同一商品,其关税税率是一样的,因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特征。但是,在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交往中,由于受某些国际惯例、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经济发展政策的国内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国家在关税上采取一定的措施给与特别的扶持和照顾。这一措施就是进口税收优惠。有了这一特殊调节手段,关税才能更充分的发挥其调节进出口的作用,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这对矛盾才能得到解决。海关对我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管理模式以国发[1997]37号文为标志,政府项目审批的职能作用增强,海关与政府项目主管部门的依托关系加深,鼓励项目下进口设备减免税成为海关监管主体,监管职能则涵盖了减免税备案审批和后续管理两大部分,强化海关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通过明确职能定位、构建合理组织结构、完善相关监管机制、优化监管流程,来建立科学完整的海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监管制度,不仅是适应中国入世的需要,更关系到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