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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媒体的参与推动,加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促使医患矛盾越来越呈现出激化的态势,医患纠纷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热点。在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很关键的一环就是如何对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医患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更多体现了举证责任制度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运用。在我国,医患纠纷的举证责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从而确定证明责任的归属。依该试行法律分析医患纠纷案例会发现,该规定使患者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纵观以往案例可以发现,只要提及医患纠纷案件,大部分都是患方对医护人员或医疗机构提起的诉讼,依据该项法律规定需要患者本人提供所有能支持他主张的证据,因患方往往并不熟识医疗领域并且无法参与其中,无形中给患者造成的很大的压力,显失公平。随着该项问题逐渐暴露,最高院于2002年通过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证明责任修改为,医护人员或医疗机构也承担一部分责任,即要求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与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自身不存在过失来负有举证责任,该项法律颁布后并未取得预期结果,医患纠纷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据此,我国立法机构于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又对我国医患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进行了修改,但是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法学界上都认为其中还是有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可见我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虽不断完善,但历次规定都是没有彻底地解决我国相关医疗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所以呼吁立法机关参考法律纠纷案例,探索并制定出可以完善我国医患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的途径,使医患关系得以缓和。本文拟通过对举证责任法理蕴含的分析,同时对比国内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理论,试图发现我国在医疗纠纷证明责任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出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从而科学构建我国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制度。全文共有三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详细定义医患纠纷的主体和客体含义,论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主要学说以及医疗纠纷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文章第二部分在前文论述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介绍了英美国家、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并将我国的证明责任倒置原则与英美、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进行了简单对比,通过对比试图分析我国适用完全的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存在的缺陷。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中部分责任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证明无过错是值得肯定的,现有规定的成果很显著,但该规定在实际中出现的问题依然不能轻易轻视和忽略。主要问题是根据我国实行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会出现患方的盲目诉讼和医护人员以及医疗机构不断推卸责任,进而激化医患双方矛盾产生不利于省会安定和谐的因素。如何平衡医患双方的关系,制定出可以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已成为我国医患纠纷诉讼中的重中之重。第三部分通过冋顾我国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分析了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优点和缺陷,提出自己思路对证明责任制度进行分配。笔者认为,在我国,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有其可取行但仍然是存在诸多的不足,我国立法机关应援引国外成熟的理论,参考实际案例尽快寻找并制定出可以完善我国医疗患纠纷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法律法规,减轻司法机关压力,缓解医患关系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