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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法学为基础,结合生物科技、环境伦理学、行政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运用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以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概念为研究起点,系统探讨转基因生物安全之法律管制问题,旨在为完善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法制化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制度指导。文章首先从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的概念入手,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概念及转基因生物安全法中所牵涉到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了详细分析,认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系指人们对于转基因生物(以下简称GMOs)及其产品在研究、开发、生产、运输、销售、消费等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的有效防范及人们对转基因生物可能造成的损害之圆满救济;并阐述了法介入或管辖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正当性基础,讨论了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法之理论基石的风险防范原则,分析了转基因生物安全法所涉及的价值冲突与平衡。随后,对中外转基因生物安全之法律管制现状进行评析,将欧盟与美国在管制模式、审批制度和标识制度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并分析这种差异产生的诱因;对《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核心内容的得与失进行客观评价;亦大概介绍了我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之管制现状及其不足。然后,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理论的基础上,本文从立法目的、立法范围、立法定位三方面提出了个人的观点;在对水平式和垂直式两种立法模式详细比较和评估的基础上,本文建议中国采水平式与垂直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达成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的价值目标,本文旗帜鲜明地提出将风险防范原则作为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唯一的基本原则或“帝王条款”,同时以全程控制和适度控制相结合原则、合作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等法律原则作为补充;建议在GMOs的安全评价制度、标识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进行适当的革新,并主张构建非GMOs标识制度和转基因生物安全公众参与机制。最后,本文认为,与传统污染相比,基因污染有隐蔽性、增殖性、不可清除性和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基于风险防范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从责任主体、构成要件、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的类型、因果关系的鉴定等方面创造性地构建了GMOs导致的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主张传统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倒置等也应适用于GMOs导致的环境侵权;鉴于传统民事侵权赔偿救济的种种局限,本文强烈主张构建GMOs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即成立基因风险防范基金,并从基金的用途或任务、基金的来源和基金的具体运作等方面开拓性地建构了基因风险防范基金制度的雏形,设计了基因风险防范基金的两个配套制度,即基因税制和GMOs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文章主要从基因税的适用对象、基因税制的原则、基因税的法律特征、基因税率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基因税制的初步设计,同时从保险机构、保险费率、投保范围、限制条款等方面大致勾勒了GMOs强制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