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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这两类主体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公司法对股东的权利已给予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却缺乏有力措施。2013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出资额、货币出资比例、最低注册资本都没有要求,这一修改是否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产生影响需要进一步探究。资本制改革的实质是促进民间投资活跃市场经济,从某些方面来说确实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由于取消了出资额度、货币出资比例、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面临知情权无法保障、救济机制不完善的危机。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应摒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设定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完善我国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基于此,本文论述了现有的公司资本制度之构成,对债权人予以保护的必要性,同时基于国内公司债权人保护之立法现状与不足,通过对国外关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考察并总结其先进经验,从股东、董事在人格混同等状况下,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切入点,对股东具体权利滥用事实的认定等方面的论述,探讨如何逐步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诉讼参加的主体、诉讼法院的管辖、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司法诉讼制度方面对公司债权人保护提出相应的建议。最后,从建立信用评估机制,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范围,完善公司商事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等层面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