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责意味着责任追究,它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官员问责制是对政府官员出现言行不当或违反民意的行为而对其进行道德和政治责任追究的机制,充分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管理原则。在实践操作层面,惩治了一批不作为和滥作为的官员,给各级各类官员极大的震撼,对传统的“无过便是功”的为官之道以巨大冲击;在制度层面,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官员的问责制度,使官员问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的轨道。由于问责制度尚处在草创阶段,我国的官员是很少为自己的言行等不当做法承担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官员问责制的实施使得政府官员在没有触犯法律或直接过失的情况下,只要政府官员的言行违犯民意就需要承担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弥补了我国传统政治文化偏重对法律责任的关注而对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追究的不足,完善了对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它从实践的角度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但是,在我国建设问责制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对官员问责制的内容、主体和客体认识不明确,问责程序不健全,问责的配套法律建设不完善,问责的政治文化氛围不浓厚等问题。本文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介绍了西方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问责制建设的概况,分析了我国官员问责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途径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