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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被赋予了更宽广的自治空间。新《公司法》比旧《公司法》最大的改变是其规定中增加了任意性规范和删减了强制性规范。这些公司法的规则的改变,扩大了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提升了公司章程自治的地位和作用。新《公司法》通过增强公司和股东的自治权利,减少公司治理中的不必要的国家干预,促进了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新《公司法》重视公司自治、股东自治的理念,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
公司章程是体现公司股东的意志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设立者为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公司法为依据,结合公司自身的规模、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需要等实际情况,依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和原则进行细化和完善,制定出来指导公司治理的自治规章。公司章程不仅对股东和公司意义重大,还对公司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在特定情况下还会影响公司外面的人,如债权人、交易相对人和潜在投资人等。从公司治理角度看,给予公司章程更多的自治,能够更好地促进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实现。新公司法依据公司自治的理念,推动公司实践中公司章程的充实和完善,使公司法更好地平衡国家干预与契约自由的相互关系。随着各国公司法的不断发展,公司治理的概念已经获得广泛的认可,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成为公司法的大趋势。公司章程按照股东的想法,在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内,制定本公司治理的制度,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投资者欠缺章程意识,公司章程发挥的作用有限。本文通过对比新旧公司法的变化,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自治的问题加以分析:公司章程的概念、性质、效力和作用;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自治的限制。通过上述分析,本文阐释了公司法是制订公司章程的前提,公司章程是公司法在公司实践中的细化和具体表现;公司章程自治的意义及其对公司、股东和整个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公司章程自治的限制和实践案例引发的思考;公司设立者在制定公司章程中应该注意遵守的法律强行性规范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文章最后提醒投资者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注意增强充分利用公司法的授权,以保护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在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