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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监察制度是封建官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在巩固封建统治,整饬吏治,维护封建社会稳定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萌芽于秦,确立于汉,发展于隋唐,融合于宋元,完备于明清,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中国特色的机构职能和监察法规,切实起到了在国家机器运行中的制衡作用。 中国封建监察官吏,统称“御史”。战国时御史的职权中增加了监督百官、察举非法的内容。秦统一全国后,为了强化君主专制制度,加强对官吏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扩大了御史的组织及职权,创立了直接为皇权服务的御史监察制度,从而揭开了中国监察制度史上新的一页。 汉代,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监察制度进一步健全。出现了以御史大夫为主的专门监察,以司隶校尉为主的特殊监察和以刺史为主的地方监察,制定了最早的专门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剌史六条》,尤其是创建了以大夫、议郎为主的言论监察官。形成了言察并行的监察体制,它是汉代监察体制向制度化迈进的一个重要标志。 隋唐时期,监察制度有了很大变化。唐朝,由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监察机关有了明显的加强。出现了负责对行政决策流程监督的封驳系统;负责对行政执行流程监督的御史系统;负责对行政决策反馈与修正的言谏系统;负责监督各行政机构内部的勾检系统。唐朝监察制度一个最显著的发展是在监察机关内部进行了职责分工,对所监察的对象进行归口管理。分察制度标志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以后各朝代监察体制的模式大都源于此。 宋元进入到我国封建监察制度的融合时期。宋朝皇权的发展,推动了监察制度的组织严密化。首先,皇帝亲掌监察机关的任用权。其次,凡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为御史。再次,允许御史“风闻弹人”。最后御史还兼掌规谏一权。台谏合一制遂由此开端,御史从而拥有了更广泛的监督权。 元朝监察机关职权的提高和监察法律规范的详密,是颇异于前朝的。御史大夫由从二品提高到从一品。并且制定了《宪台格例》、《通制条格》、《行台条画》等监察法规,专门确定监察机关的具体职权范围。 在封建监察制度中,明清是最系统最完备的。首先,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又叫“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