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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例涉及到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大陆法系刑法的重要理论之一,该理论对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我国当下的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汲取国外的理论与实践,有助于促进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本文从大量的案例导入正文,揭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意义以及在刑法乃至刑事诉讼法中引入期待可能性的必要性,探讨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试提出了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规则建构。正文第一部分阐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与形成,以说明该理论是公正裁判案件的产物,是现实中司法实践的需要,是法治发展的必然;接着阐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现代发展状况,目前处于通说地位的责任阻却论认为期待可能性可分为法定的期待可能性和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两种类型,并认为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是例外的阻却责任的事由,而法定的期待可能性是规范的阻却犯罪的事由;认为期待可能性属于责任论体系中的一个因素和基础,对期待可能性的事由判断的属于客观性范畴,可直接在责任的承担上予以考虑;在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上,本文认为应以平均人标准并辅之以行为人标准来综合评价。第二部分首先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不同角度来分析阐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自身的内部因素和客观附随情况均应属于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因素,进而从法理角度确立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分析该理论与罪行法定原则的精神契合;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可以进行超法规情形的与法定情形的区分,期待可能性不仅可以作为责任阻却的事由,还可以是减轻责任的事由,既可以解释现行法规中关于免除责任的规定,也有利于超法规形态个案定罪量刑的客观公正;其次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在立法和司法上有所不同,应根据法制现实确定适合的标准。第三部分通过叙述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证实理论本身现实存在的立法和司法价值,以期能够给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期待可能性提供有用的借鉴。第四部分讨论了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事司法中适用的依据与存在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体现予以说明,同时在具体司法适用上采用该理论与否所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比较分析,证明理论本身对于个案实质正义保护上的司法价值;目前我国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了需要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评价的案例,但由于并没有确立该理论在刑事法律中包括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的应有地位,侦查机关在调取证据时为便宜起见不收集或者不注重收集证实期待可能性的有关证据,审查起诉与审判机关在判定案件的具体情形时也无从判断,即使在可以根据一般人标准在推断期待可能性有无的场合,实践中或最终符合大众心理期许的裁判实际已对期待可能性予以适用,但是在我国实行罪行法定的原则下,这样的处理毕竟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第五部分试提出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期待可能性的规则构建;期待可能性事由作为责任阻却事由,适用时不应区分罪过形态,而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分析判断,适用要保证在外在情势异常限度内的综合考察,充分保障理论在定罪和量刑上的适用,在确立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及价值的同时,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予以约束,应从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程序中予以控制与制约,建立严格的证据收集与审查、运用体系,完善相应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以防止权力滥用和放纵犯罪,实现案件处理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