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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我国目前较为严重的侵害生态资源犯罪之一,该类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林木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威胁到整个森林的生态平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3年01月-2016年12月山东省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量刑结果显示,这两类案件判决呈现以短期自由刑为主,罚金刑占比大,缓刑适用率高的传统性司法量刑特点。这种仅强调对被害人施加刑罚痛苦,加大经济处罚的传统刑罚方法很难达到预防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恢复受损法益的目的。伴随西方民权运动的兴起,强调以修复损害为目的恢复性司法将犯罪看成是对个体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侵犯,从道德、社会等方面综合理解犯罪,旨在通过犯罪人积极承担一种现实的、具体的刑事责任恢复受损社会关系。而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作为破坏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犯罪,让犯罪人积极恢复受损植被,恢复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预防犯罪再次发生正是处置该类犯罪的优先考虑因素。因此,将恢复性司法导入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既可以修复受损法益、又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紧密结合,还贯彻了民生刑法观,是极具意义的刑事措施。本文以山东省近4年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量刑结果为依据,从恢复性司法的理论角度出发,对恢复性司法应用于这两类犯罪的缘由进行探究。并结合部分地区已采用的修复植被措施,建议从程序方面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这既落实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又符合恢复性司法强调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以多方利益为导向的调解、协商过程。从实体方面构建“补植复绿”机制,让犯罪人积极自愿参与到恢复受损林木的过程中,促进自然资源本身和人与自然关系的修复。除此之外,生态修复补偿基金的设立和社区矫正制度的改进也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应用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制度保证。具体来讲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山东省为例分析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量刑情况。这部分通过统计2013年01月-2016年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山东省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判决书相关内容,分析得出该类案件呈现传统性司法量刑特点。主刑以短期自由刑为主、缓刑适用率高、罚金刑所占比重大是本文提出改善措施之现实依据。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及将其导入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缘由。恢复性司法打破了罪与罚的绝对对称关系,强调以化解社会冲突为目的的多方协商过程,在此过程中提升加害者的道德自觉从而使其自愿修复受损关系,具有修复损害之目的、三方利益之导向、多方参与之过程的价值。将该理念导入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有利于修复受损法益,符合这两类犯罪司法判决较轻的特点,也是贯彻民生刑法观,回应社会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资源的迫切需要。第三部分是恢复性司法应用于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国内外借鉴。《巴西环境犯罪法》的社区服务限制权利刑对于完善我国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有一定启迪意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采用的按被告人工资标准予以罚金,是一种明确具体又符合个体差异的罚金刑收取标准。德国的恢复原状制度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此外,我国福建省在刑事裁判书中共采用了三种“补植复绿”的森林恢复性司法模式,这三种模式既有先进性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构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恢复性司法机制。第四部分提出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恢复性司法机制。从程序方面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既适应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又符合恢复性司法强调的调解、协商过程。从实体方面构建“补植复绿”机制,让犯罪人积极自愿参与到恢复受损林木的过程中,既能够修复生态,也有助于重建犯罪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除此之外,构建附随性配套制度,使刑法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之处理更具灵活性,尽可能达到修复生态资源,恢复受损社会关系目的,推动法制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