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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一直以来都被视为是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也是危害极其严重的世界性犯罪。毒品犯罪不仅能造成社会财富的大量流失,并对社会成员造成严重损害,而且还能引发其他类型的犯罪,进而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破坏。因此,世界各国都对毒品犯罪规定并适用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进而导致有时忽视对毒品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大小的考察及其正当、合法权利的保护,并过于依赖刑罚的威力和忽略其他处罚方式的运用。本文认为对毒品犯罪既要采取高压态势,又要灵活运用缓刑等轻缓化刑罚方式,即堵截与疏导相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及非刑罚措施的作用,以达到有效打击、教育并预防毒品犯罪的目的。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重庆地区部分毒品案件的实证考察,分析目前毒品案件处罚特点、毒品犯罪缓刑适用率低的原因及其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第二部分,分析整理毒品犯罪缓刑适用的依据。认为毒品犯罪缓刑适用的依据主要有三个即刑事政策、刑罚轻缓化趋势以及刑法基本原则,并详细论述了相关原则的概念及与毒品犯罪缓刑适用的关系。首先,分析当前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的时代背景及其重要作用,它为毒品犯罪适用缓刑提供了政策支持。其次,指出刑罚轻缓化原则是人类理性选择的产物,也是刑罚发展的一种趋势,刑罚轻缓化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犯罪人人权的理念,它为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提供了理念支持。再次,通过剖析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指出刑法基本原则为毒品犯罪缓刑适用提供了刑法原则的支持。第三部分,分别分析了毒品犯罪缓刑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到的几个特殊问题。首先,分析了毒品犯罪缓刑适用的要件问题,这对于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分析了三类特殊主体的刑罚适用问题并主张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时要考虑适用缓刑。分析这三类主体进行毒品犯罪的原因,并由此指出对这三类主体适用缓刑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最后,分析了毒品犯罪缓刑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建议在毒品犯罪高发区设立专门的缓刑考察机关和人员,增加社区劳动等公益性劳动等具体看见的考察内容以及全面完善毒品犯罪分子缓刑适用的相关程序,以便使缓刑制度能在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四部分,立法完善。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刑法第356条毒品再犯和累犯之间的关系并建议立法机关在以后立法过程中对此加以明确,同时还建议完善相关的程序,增加毒品犯罪缓刑适用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