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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强调:“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不是让人看看的,更不能变成只是在书架摆摆的本本,而应该也必须成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成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准绳,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将进入一个拐点,从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从粗放型立法转向为精细化立法。长期以来,行政立法机关重视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但对行政法规、规章出台后的实效关注不够,对行政法规、规章是否达到立法预期目标,实施情况是否理想,缺乏“自我纠错”的工作机制,致使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两者间不能够达到良性的互动机制。
随着行政立法数量不断增多,行政立法背景的时过境迁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行政立法上的漏洞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不断增多,新旧法规之间、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之间经常出现摩擦和矛盾,降低了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威。目前行政立法的开放程度相对较弱,社会参与也相对不足,对民意了解也不够深,行政法规、规章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变化和民意的诉求,还没有形成行政立法机关和社会互动的格局。一部行政法规、规章的质量究竟如何?这些都需要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对它们进行考察。目前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工作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缺乏经验的积累和规律的总结。因此,这项工作的启动与实践是科学立法的动力,又是科学立法的有效途径,同时又能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对推动行政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和行政立法过程的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全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
第二部分: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概述,阐释了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概念、性质,对国外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介绍,分析我国构建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意义。
第三部分: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分析,从可行性、必要性、理论基础、立法模式选择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从评估原则、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时间、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