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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来,在公共治理主体方面,政府已经开始以一种合作者的态度寻求第三方——非营利组织的共同治理。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医疗、教育、体育、卫生和环保等方面,作为一股新兴的社会力量,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由于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力量,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见各种各样的问题。 有些国家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历史悠久,例如澳大利亚,在法律制度,机关设置,操作程序等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规定。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经过近些年的发展,也已近开始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由于社会团体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轨迹以及我国的党政体制的现状,我国非营利组织在法律体系、管理制度、政策制定以及配套措施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登记是非营利组织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合法法人的基础,但我国在非营利组织登记时的双重管理、分级管理和限制竞争等规定,严重压缩着非营利组织正常发展的空间。 因此本文选择非营利组织的登记制度作为切入点,并通过比较的视角,将中澳非营利组织的登记制度从制度发展、法律体系、机关设置和登记程序等方面做详细的分析比较,有选择地借鉴澳大利亚在非营利组织登记制度规定方面的可取之处,改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环境,以期其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