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意思自治原则乃现代民法之基石。遗嘱自由即这一原则在继承法领域的延展。然而自由的享有缘于对自由的限制,因此不同法系传统之国家皆通过一定形式将自由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如形式要件之控制、实质要件之规制以及通过保持成文法之开放性以便于引进习惯、条约等方式构成一张规制之网,以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和谐。我国遗嘱自由的泛滥、特留份的缺失、公序良俗适用的恣意等常使实务陷于困窘。因此,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革新离不开对欧美成熟制度的嫁接,但是不论是响应大陆法族的呼唤,还是倾心英美法家族的招手,在制度引进之前都需要对现有规制制度之操作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司法官既要从体系的角度把握遗嘱自由与效率、公平、秩序等其他价值冲突的盱衡之道,尽量使价值判断实现客观化;又要从具体法律规范适用的角度处理好公序良俗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之抵牾情形。在论文结构上,除绪论与结论外,拙文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第一章“缘起”:通过回溯限制遗嘱继承的历史沿革,力图厘清遗嘱制度在东、西方各自发展演变脉络。从对古西亚遗嘱继承雏形的检视,到古罗马遗嘱制度的集成,再到中世纪教会法对遗嘱制度之神性改造,最后落脚到现制的成熟。至于未有成文民法典之中国,笔者梳理了遗嘱继承在唐宋前的样态,这一期间为习惯法调整的“黄金时期”。唐宋以降,遗嘱制度入律迄满清,我国实现了习惯法与制定法并行不悖调整遗嘱继承的双轨制时期。随着清末之修律与民国时期的发展,我国遗嘱制度日渐与世界大同良规接轨。通过对遗嘱继承历史的纵向把握,防免“试错”之成本。第二章“争鸣”:对历史的回溯并非以沉迷于考究为目的,实则是检视裨益现制之机理,职是之故,接下来,笔者从横向的视角,考察了世界各国遗嘱现制。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着重分析了其公序良俗原则与“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之限制;英美法系,以英、美为代表,追溯了其限制遗嘱自由之努力。试图从中寻觅几许可为镜鉴的养分。第三章“理念”:无论古今,还是中西,遗嘱自由与秩序、效率、公正等法价值之间的博弈从来未曾中断,对自由的适切限制往往也在这类“对垒”中完成。因此从体系的高度把握操作遗嘱自由条款的方法对实现预期的规制目标至关重要。本章中,笔者先排出遗嘱继承过程中不同价值的定位,再尝试着引进科斯定理与福利经济学的分析模式,当司法官面对遗嘱继承中价值冲突情势时,如何理性操作衡酌之道,提供指引。第四章“管见”:体系的把握固然重要,部门法的适用更需优先衡酌。所以关涉遗嘱继承之纠纷,第一时间出现在司法官思域射程范围之内的法律规范即《继承法》现有之规则,对遗嘱自由之限制亦优先从该部门法中寻求。是故,本章中,笔者先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遗嘱自由之限制,以此为肇端,去条分缕析我国遗嘱自由管制之现制,针对现制的乏力,试着“回填”一些方法论的元素以期济实务之穷。再通过案例的分析,明了实务中说理论证之阙如。进而试着引入阿列克西的“原则碰撞理论”,以期助益于原则适用过程中的价值判断客观化,诚冀以此方法统合芜乱的现制适用,使司法官更好的在遗嘱的纠纷中扛起盱衡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的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