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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科学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人类文明不断向新领域开拓,工业社会给人类带来的副产品威胁着人类的共同安全。在频繁的灾难事故面前,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才能获得赔偿,那么就会导致受害人因无法举证而得不到合理的救济。正是这种现实的需要催生了危险责任制度的诞生。危险责任的出现为现代侵权行为法带来了新的生机,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领域。危险责任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已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接受,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 目前我国有关危险责任的理论研究尚显薄弱,相关的立法规定也不够完善,这些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困难与混淆。正是上述这些原因促成了本文的写作。笔者希望通过对危险责任的理论分析、比较法考察及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完善未来的危险责任制度提出立法建议。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危险责任的基本理论。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危险责任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 一、危险责任的界定。首先,笔者阐释了危险责任的概念及特征,从而将危险责任与过失责任区分开来。接着,笔者从过失客观化、过失推定与危险责任的关系入手,进一步强调了虽然过失客观化和过失推定理论的出现都是为了解决工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与危险责任的作用殊途同归,但它们都是在危险责任产生之前,侵权行为法面对频繁的工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合理的法律救济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应急策略,它们仍然属于过失责任的范畴,不是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危险责任。最后,笔者论述了危险责任在无过失责任中的地位。 二、危险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自危险责任出现以来,关于其理论依据的学说层出不穷。笔者就因果关系说、利益说、危险说、支配和控制说及风险负担说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剖析和评价,指出各种学说都只是以一斑窥全貌,综合各种学说之长才能更全面地阐释危险责任存在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