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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50年代初,基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我国颁布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铁路旅客运输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旅客的受损利益能及时获得赔付。随着经济、法律的不断发展,其它交通行业的旅客运输保险制度早已发生变化,但铁路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的改革却迟迟未能出现。本文的宗旨是通过介绍我国铁路旅客运输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功能等,分析《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在借鉴国内外交通运输行业旅客运输保险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重构我国铁路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期能为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种铁路交通事故、保障受害人利益及减轻承运人负担提供法律基础。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阐述了论文的写作背景,研究现状及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是对我国铁路旅客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的概述,介绍了铁路旅客运输保险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功能等基本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铁路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的立法变迁介绍,深入探讨《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里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如其性质不明确、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等。第四部分是对国内外交通行业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的立法考察,介绍了国内交通行业其它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铁路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再通过对比分析,得出这些规定对构建我国铁路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是提出重构我国铁路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诸如增设铁路承运人责任险、改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铁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以及时保障旅客的受损利益得到赔偿。作者认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存在却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简单地一废了之。因此,在国务院令第628号规定废止该条例以后,应当对此制度进行重构,以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铁路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维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