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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农村残疾人具有双重的弱势性,他们由于自身生理上的缺陷,所占有的资源极少,在日常家庭生活、受教育、从事农业生产、就业、居住环境、娱乐、与人交往、社会地位等各方面受到社会排斥。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以前享受的“减免”政策不再适用,农村残疾人享受优惠照顾的比较优势也随之消失,农村残疾人与健全人的差距在拉大。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处于社会的底层,靠自身的力量无法摆脱其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和承受力上的脆弱性这一格局。调查结果显示,农村残疾人目前享有的政策优惠及其效果非常有限,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供求缺口较大,其社会支持体系残缺,政府支持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群体支持较为脆弱。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这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生存权利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在家庭之外挖掘其他社会支持资源,尤其是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和扶助残疾人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创造非政府组织进入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领域发挥其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作用的社会环境并制定相关的社会政策,应是政府维护农村残疾人基本权益,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积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