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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妊娠期增重是衡量妇女妊娠期健康的重要指标之一,妊娠期增重过多或不足都会导致不良妊娠结局发生率上升。妊娠期增重过多会使产后体重滞留、巨大儿的发生率上升,而增重不足会使低出生体重儿、早产等不良妊娠结局的发生率上升。美国医学研究会(IOM)于1990年和2009年分别颁布和修订了针对美国孕妇的妊娠期适宜增重标准。多年来,我国卫生行业一直沿用美国IOM颁布的妊娠期增重适宜值作为我国孕妇妊娠期增重的标准。由于种族、生活习惯和孕期保健观念的不同,应用美国IOM的妊娠期增重标准作为我国孕妇妊娠期增重适宜值并不合适。本研究采用国内成人体质指数(BMI)分类标准探讨适宜我国妇女妊娠期增重的适宜值范围,以期指导孕妇合理膳食和适宜体力活动,提高孕期保健水平,预防孕期合并症及产后慢性病的发生。目的:研究讨论不同基本情况下调查对象的妊娠期增重情况;验证美国妊娠期增重适宜值对我国孕妇的适用性;用不同方法计算孕妇妊娠期的适宜增重值并对该增重适宜值进行验证,为制定适用于我国妇女妊娠期增重适宜值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方法:自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在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和江苏省太仓市妇幼保健院招募共811名孕妇。通过问卷调查与实验室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不同BMI孕妇的妊娠期增重规律以及妊娠期增重和新生儿出生体重的关系。BMI分类标准采用我国通用标准,孕前低体重、正常体重、超重和肥胖的BMI分别为:小于18.5kg/m2、18.5~23.9 kg/m2、24~27.9 kg/m2和28 kg/m2以上。计算适宜增重值时,由于孕前肥胖的调查对象较少,将孕前超重和肥胖的调查对象合并。建立EPIDATA数据库,双人录入,采用SAS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士标准差”和“中位数(四分位数间距)”表示,计数资料以构成比表示。两样本均数比较采用非参数Wilcoxon检验,多组计量资料比较采用非参数Kruskal-Wallis检验,计数资料的分析采用卡方检验或Fisher精确检验,显著性检验水准均取双侧a=0.05。结果:(1)不同年龄、不同学历的孕妇妊娠期增重有统计学差异(P<0.01),其中25岁以下、25~34岁和35岁以上的孕妇妊娠期增重分别为16.62±4.72kg、15.19±4.52kg和12.08±4.24kg;(2)有无锻炼习惯、是否失眠、是否吸烟和是否饮酒的孕妇妊娠期增重无统计学差异;(3)不同孕前BMI孕妇分娩的新生儿体重有统计学差异(P<0.01),孕前低体重、正常体重、超重和肥胖的孕妇分娩新生儿体重的分别为3.24±0.33kg、3.36±0.42kg、3.47±0.47kg 和 3.57±0.50kg。(4)不同孕次、不同产次、不同分娩方式的孕妇妊娠期增重无统计学差异,分娩不同新生儿体重的孕妇妊娠期增重有统计学差异(P<0.01),其妊娠期增重分别为14.63±4.33kg、15.35±4.56kg和18.19±5.31kg;(5)孕前低体重、正常体重、超重和肥胖的孕妇妊娠期增重为16.40±4.33kg、15.79±4.50kg、14.01±5.14kg和11.46±4.70kg,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6)四分位数间距法计算的孕前低体重、正常体重和超重的孕妇妊娠期适宜增重为:13.0~19.5kg、12.5~18.5kg和10.0~16.5kg;患病率法计算的孕前低体重、正常体重和超重的孕妇妊娠期适宜增重分别是12~18kg、8~14kg和10~14kg。ROC曲线法得出的孕前低体重、正常体重和超重的适宜增重为15.0~19.5kg、15.3~19.0kg和11.0~16.0kg。结论:不同年龄、不同学历、分娩不同新生儿体重的孕妇孕期增重有统计学差异;本研究通过对不同方法计算得到的孕期适宜增重值进行讨论评估,最后以患病率法计算出的适宜增重值作为推荐值,孕前低体重、正常体重、超重/肥胖的妊娠期适宜增重为:12~18kg、8~14kg和10~14kg,另外中度肥胖的孕妇妊娠期应增重0~4.1k,重度肥胖的孕妇孕期减重0~4.1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