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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投资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提高全社会投资的效益,关键在于要有良好的制度保障,即一个有效的、富有激励性的投资体制。与特定经济社会背景相适应的投资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投资的效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持续性,因此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一直是中国政府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鉴于政府在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投资体制改革若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重新考虑政府在投资体制改革中的职能定位问题,这是中国投资体制改革打破旧思维、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依据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中国现阶段的投资体制改革,在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还不太成熟的情况下,改革的实质是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混合型制度变迁,并以政府为实施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力量为主,以市场为实施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力量为辅。
政府在投资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是在于政府要主导具体的投资事务,而是要在投资体制生成过程中有效发挥其制度能力。本文以新制度主义、公共选择理论和治理理论为基础,通过对中国投资体制改革模式变迁过程的分析,指出随着政府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中国的投资体制也在逐步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政府职能定位也在逐步发生变化。一方面,政府投资要逐步向公共领域集中,即提供社会所必需的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在投资体制改革过程中职能定位的关键是政府要从具体的投资事务中走出来,充分发挥其制度供给能力,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与经济社会主体共同建立一个富有效率和激励性的投资体制,从而引导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参与投资活动,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
中国投资体制模式改革中依然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包括投资制度生成中的“诺斯悖论”、政府主导力量过大以及特殊利益的存在等。克服这些制约因素,需要进一步改变政府职能。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投资体制中的具体职能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同的地方政府的职能亦有一定差异,在投资体制改革中,不能以“一刀切”的视角看待不同层级政府以及不同地域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