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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乡村治理是一种多元化治理,其治理主体中,除了皇权之外,最少还包括族权和绅权。三种权力在乡村互相交织,互相影响,共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我国乡村治理网络,有利于形成了与封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稳定的乡村秩序。但是这种传统的多元治理模式有其天然的弊端,在缺乏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的环境下,农民没有正当的机制和途径对权力进行规范。于是三种权力为恶乡里,欺压乡民的事情就在所难免。
解放后,政府成功地在乡村建立政权,实行一元化领导。民间组织被消来,族权绅权被摧毁。这对于稳定新成立的政权,建立新的经济制度都功不可没。但是农村社会也从此失去了活力,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社会主义民主成了一句口号。改革开放后,农村分田下户,搞活经济。同时国家权力开始向上收缩,乡村实行村民自治。随着国家权力从农村社会的部分撤退,一方面,国家在农村的权力弱化,农村基层组织出现了大面积的瘫痪;另一方面,在基层政治中出现了普遍的“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现象,干群关系高度紧张,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也显得非常困难。
正在乡村自治陷于困境时,农村的各种民间组织开始蓬勃发展,宗族势力又开始复兴,并出现了一些能人或者说是乡村精英。它们不同程度上进入治理的框架,成为治理主体中的一元已是既成现实,并且也符合治理的理论。
在新出现的多元治理主体中,我认为应该积极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协会),建立起村委会和农协二元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这是因为,一、农协作为农民的合作组织,农民在其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有利于建立平等互利互助的村民关系;二、农协作为农民的经济组织,能够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带领其会员共同致富;三、农协作为一个自愿加入的,自愿退出的组织,能有效抑制搭便车行为,更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四、农协因为有广泛的代表性,其在组织农民民主参政、民主管理村务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方面也将发挥巨大的作用。总之,从政治上,农协可以构建一种“政权—协会—农户”的民主模式,从经济上,农协可以构建“农户—协会—市场”的经济模式。
我国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新的治理模式。或许村委加农民协会的形式可以成为一种新的合理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