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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全国的土地资源按所有权性质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作为资源要素参与经济运行分享经济效益;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严格限制用于农业生产,其中的建设用地被限制在兴办乡镇企业等“自用”范围内,不能直接作为资源要素进入市场分享城市化、工业化带来的社会发展成果。这种制度安排的弊端显而易见,严重损害了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导致农村经济发展缺乏动力,农民生活水平难以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形成的巨大土地需求,也越来越难以通过征地的途径得到满足。征地过程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也导致这种剥削农村发展城市的模式难以为继。改革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有权能,允许集体土地根据市场需要设立用益物权参与市场运行,不仅可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还能够有效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已逐渐在理论和实践上形成共识。本文立足于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民应有的土地权利,分析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以期为完善这一制度做出有益探索。本文以广东省为例,主要从实践经验教训的角度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流转制度设计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以及需要重点突破和统筹完善的方面。除导言和结束语外,论文分四个部分展开。 第一章首先讨论了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论文研究的范围。研究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相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民集体组织及使用权人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联营等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给其他权利人的行为。基于《物权法》已经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列为用益物权并作了详细规定,本文不再将其作为研究对象;鉴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即初次流转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之处分权能的直接结果,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上。本章接下来从整体上回顾了我国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建立后直至改革开放前,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商品属性,基本不存在基于价值交换目的流动和转让。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集体建设用地的商业价值不断显现,在不同主体间流转成为现实需要。但由于国家的政策法规未能及时进行调整和规范,数量庞大的集体建设用地在混乱无序的状况下流转。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引导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逐步形成了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为全国今后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奠定了基础。本章最后还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流转的现实动因和制约因素、流转的实践模式、流转的收益分配,以及流转制度的创新等方面,对国内同一课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梳理,为论文研究明确了思路,确定了重点。 第二章分析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出台的时代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成为必然趋势,也是推动城市化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的现实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农民集体土地实行平等保护,要求集体土地必须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使之沦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还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严格限制在“农用”和“自用”的范围内,事实上剥夺了农民集体对土地的处分权。因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行法律也不可能完全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在一定程度上留下了制度创新的空间。苏州、芜湖以及广东省南海、顺德等地的做法和成效表明,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既有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改革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应当坚持放权让利的总体方向,同时注重基层经验探索和项层制度创新的结合。 第三章研究讨论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情况。《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在指导思想上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对待,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深刻解放,也是土地管理思想上质的飞跃。根据办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不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直接分配,将收益全部留给农村集体和农民以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这种利益安排上的定位与中央关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提升的指导方针完全一致。在具体的制度设置上,广东省着力推动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建立,全面扩大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主体和使用范围,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功能,赋予农民制约农民集体组织处分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力,合理设置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职能,制度创新的力度空前。通过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广东省改善了农民生活质量,提高了集体建设用地的经济价值,推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社会秩序安定。另一方面,由于用地主体心存疑虑,地方政府思想解放不到位,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天然缺陷,以及配套制度建设脱节等原因,市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反应并不十分积极。尽管如此,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创新实践,对全国而言仍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之后,国家又在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做了进一步探索与创新,重庆、深圳等地也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制度创新,这些都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全面规范调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在考察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就今后全国立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相关建议。广东省在制度上平等对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权能不作不合理的限制;政府不直接参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将全部收益留给农村集体和农民;在制度设置上还特别注重保护农民权益,由农民对农民集体组织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合理限制,这些都值得今后全国立法吸收借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整个土地管理制度乃至物权制度,需要在诸多方面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应当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平等的保护;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和住宅建设市场,实现其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为农村经济发展扫除制度障碍;立法活动还应当统筹考虑农民集体土地权属的登记认定问题,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奠定基础;应当着力推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股份制改造,明确农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提高集体土地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应当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明确保护耕地是全民的义务,应当对规划确定为耕地需要永久保护的集体土地提供补偿,所需成本出全民承担;应当改革征地制度,将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力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杜绝行政权力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不法侵害;调整征地补偿原则,对农民集体和农民实行最低补偿额保护,按照土地的规划用途确定土地补偿标准,改变政府利用土地价格差剥夺农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