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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转化是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而转化犯这一概念则是我国刑法学者的首创。近年来,学界对转化犯理论青睐有加,学者的研究多集中在对现有刑法规范的注释研究上。然而,转化犯不仅是从立法上概括的理论范畴,而且还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现象,更是一种独立的罪数形态,它应有理论本身的自为性和自己独立的理论构架。因此,对转化犯研究不应该只是把它放在一种既定的规范解释层面来看待,更应该从罪数形态的理论模型来给予关怀。本文从分析转化犯的概念入手,对转化犯的各个基本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以期对转化犯这一犯罪形态有一个较为完整和科学的认识。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四万余字。 第一部分:转化犯概述。该部分首先对转化犯的若干定义进行了评析,提炼出学界在转化犯的认识上存在歧异的几个基本问题,从阐释这些问题入手层层深入地剖析转化犯的概念。笔者认为,转化犯是罪与罪之间的转化;而且是故意犯罪之间的转化;转化犯并不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除了法定转化犯之外,还有事实转化犯的存在;转化犯也并不仅仅限于轻罪转化为重罪的情况,它还包括重罪向轻罪转化的情形。文章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进而得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或犯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期间,由于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另一犯罪,从而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从重)处罚的犯罪形态”这一概念。接着,笔者又对转化犯的两种基本类型:法定转化犯与事实转化犯、标准转化犯与准型转化犯作了介绍,为后文的论述作铺垫。 第二部分:转化犯成立的条件。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转化犯的成立条件进行了充分的阐述。首先,在主体方面,要求本罪与转化罪的犯罪主体必须为同一行为人,否则不存在犯罪转化的问题。其次,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发生转化,也就是说,行为人放弃了继续实施本罪的意图或者实施本罪的意图已经明显弱化,转而被实施其他犯罪的故意所取代。这种罪过的转化体现在行为上就是行为性质也相应地发生了转变,于是便有了第三点——客观方面的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或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期间,行为的性质发生转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