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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须的通信工具,但是因其易于修改且不易鉴别真伪的特点,电子邮件证据的真实性很难证明。本文通过分析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的内容,讨论由哪些主体在什么样的证明程序下采用何种证实方法对其进行证明,进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的证明问题。
除去绪论和结语,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从分析涉及电子邮件证据的疑难案例开始,强调电子邮件证据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成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但是对其真实性问题的证明仍然需要重新审视。
第二章讨论电子邮件证据的概念和特征,首先归纳并比较了目前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网络证据概念,并指出本文所讨论的电子邮件证据的内容,以作为立论的逻辑起点;其次概括了电子邮件证据的五个显著特性;最后简要地分析了电子邮件证据的存在形式——物的证据存在形式。
第三章,讨论了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的证明主体问题。主要介绍了网络公证机关、网络服务商、专家辅助人和相关取证人员作为证明主体的原因。
第四章,介绍司法实践中证明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的方法。并涉及电子邮件证据的相关案例,分析自证法、他证法及印证法在案例中的体现。
第五章,主要分析了“高度盖然性”标准是否适用证据真实性的证明,并介绍了作为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的内涵、确定依据和相关注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