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的证明研究

来源 :重庆邮电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ANYAGUKEX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电子邮件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须的通信工具,但是因其易于修改且不易鉴别真伪的特点,电子邮件证据的真实性很难证明。本文通过分析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的内容,讨论由哪些主体在什么样的证明程序下采用何种证实方法对其进行证明,进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的证明问题。   除去绪论和结语,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从分析涉及电子邮件证据的疑难案例开始,强调电子邮件证据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成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但是对其真实性问题的证明仍然需要重新审视。   第二章讨论电子邮件证据的概念和特征,首先归纳并比较了目前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网络证据概念,并指出本文所讨论的电子邮件证据的内容,以作为立论的逻辑起点;其次概括了电子邮件证据的五个显著特性;最后简要地分析了电子邮件证据的存在形式——物的证据存在形式。   第三章,讨论了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的证明主体问题。主要介绍了网络公证机关、网络服务商、专家辅助人和相关取证人员作为证明主体的原因。   第四章,介绍司法实践中证明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的方法。并涉及电子邮件证据的相关案例,分析自证法、他证法及印证法在案例中的体现。   第五章,主要分析了“高度盖然性”标准是否适用证据真实性的证明,并介绍了作为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的内涵、确定依据和相关注意问题。
其他文献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保障司法公开、实现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对于防止司法垄断、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三农”问题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问题,也是党和国家历来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一直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的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标志着我国资本信用已向资产信用转化。此次改革体现了商法交易便捷的原则,却忽略了交易安全原则。笔者通过阅读大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