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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因具有公益性而倍显独特。从各国破产立法上看,一般都赋予税收债权一种优先的地位,将其作为前位的债权优先受偿,借以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性。我国新破产法的修订,也明确将企业欠税列为仅次于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之后、优先于普通债权之前的顺位上。可以说,税收优先权制度在我国尚属于尝试,且规定较为原则化,在税法实践的诸多方面仍存在操作难的问题。加之近两年来,破产税收优先权频频受到质疑,它的存在对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已构成剧烈影响。本文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隐抑税收债权的公法性质并逐步取消其优先受偿的地位,为有序、稳妥地实现破产税收债权做好理论铺垫。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将全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本课题的写作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在总括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提出文章的创新点。 第二章阐述破产税收的基础理论。在分析了破产税收债权“实现方式私法化”、“利益相关人具体化”的特殊属性后,对其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其分为原发性与衍生性、有担保与无担保等的破产税收债权。另外,有关税收优先权的理论本章也有述及。 第三章主要介绍各国破产税收债权的立法例。通过对比日本、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及我国的破产立法,从世界范围上看,削弱破产税收优先权已成为趋势,并且在某些国家,税收优先权的取消并没有产生大的财政缺口,主要是因为相关替代机制的填补与税务机关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得到增强。 第四章分析在我国取消税收优先权的积极意义及现实可能。税收优先权的取消对于化解金融风险、实现破产公平清偿及跨国破产的财产清理都有积极意义。在我国,税务执法和相关立法已经为废除税收优先权打下了基础,虽然优先权从限制到取消须经过一段过渡,但并非不可能之事。 第五章重点阐述破产税收债权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主要分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则两方面。从税收债权的申报、计算到审查,及破产撤销权的适用等,本章对税收债权在破产救济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及措施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