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腐败作为我国当前的一个社会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部分司法人员在人情、关系、金钱、美色等面前举手投降,乱纪枉法,利用司法权力捞取好处、横行霸道;另一类是司法界存在着严重的玩忽职守和官僚主义衙门作风,导致案件积压、裁判错误。前者造成的民愤大,后者造成的损失也十分惊人。这一切严重妨碍司法公正,阻挠了我国的法治进程。 造成司法腐败的原因很多,就其根本而言是制度短缺——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不能对改变了的环境进行有效的供给造成的司法制度的短缺直接导致了司法腐败的产生。首先,立法制度性供给不足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首要原因。法律体系中缺乏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的系统规范,使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够按法律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也使得人民群众缺乏与司法腐败斗争的有利武器,在没有优厚的薪金制度作为保证司法人员优秀道德品质的物质基础上难免诱发腐败。其次,我国司法权长期以来没有真正的独立地位,法官不能严守中立,这种与市场经济、民主宪政不相适应的体制是司法腐败高发、多发的原因;再次,司法制度的执行不力是司法腐败蔓延的关键性原因,旧的观念和习惯惰性、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地方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非法干预都导致“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要遏制司法腐败就要从社会系统着眼改革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从理论上讲,在我国实现司法独立的基础已经形成:中性的市场经济在社会实践中强调主体的平等与自由,促使司法保持中立为司法权的独立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其次,体现民主精神的现代宪政是以发展人权为核心的权利制度和以拘束公共权力为核心的权力制度为支柱,二者的平衡有赖于司法的独立,因此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政治基础;最后,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文化在现代社会要求充分保证公民权利,公民可以依法有效地阻挡国家权力的非法侵涉,这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文化基础。 要实现司法独立,必须改变我国司法权力对其它国家权力的依附。解决司法机关的行政化倾向,赋予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政权,树立司法机关权威形象以摆脱外界的钱权控制。在保证司法机关拥有独立地位,享有独立的权力的同时加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力度。监督来自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两个方面,国家权力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的质询权及“两院”长官的罢免权,社会权力的监督来自公民权利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应通过相应的立法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 最后,对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进行探索,重视司法自治。当前我国司法系统内存在严重的权、责相背离的情况,成为引发司法腐败的直接原因。首先,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的整体审判系统不协调,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没有科学依据,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判委员会的设立还直接影响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使现存的审级、合议庭、独任审判流于形式,而且审判委员会的运行实行“暗箱操作”,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建议予以取消;其次,在县以上各级党委内设有政法委员会,使司法依附于本地权威势力,为地方党委非法或不当干涉司法工作留下了制度的缺口,因此,也应该考虑予以取消。与之相对,为了改变目前审判方式对审判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觉悟的依赖过高而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强的现状可以考虑设立人民陪审团。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把好司法人员的任职关,注重长期思想道德与业务素质的共同提高以及加强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行审判公开、庭审改革、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等措施来防腐倡廉,促进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