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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作为人们“生活世界”领域的两种法权形态已经成了经验的运作并构成互动实践已成共识。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权力与权利在传统意义上作用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疆域已经打破且日益相互渗透,因而,这使得权力与权利在实践操作层面变得模糊,在理论上也难于清晰认知。故而,从法理的视角上看,我们如何重新挖掘并梳理权力与权利之间何以实现互动、这种互动又是怎样演变而成等问题,需要给予一个明见性且清晰性的回答。“法权结构论”是为阐释权力与权利互动而建构的分析框架。法权结构是指包含于法之中的权力和权利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它由主体认知、法律规定和现实表现三个层面有机组合而成。传统法权结构中的权力与权利处于“互侵”状态,而现代法权结构的本质则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互动”。互动型的法权结构体现在三个基本层次:应然态、法定态和实然态;表现为三个具体特征:权力的多元化和“元权力”的制度化表达;权利的自治化与规范化的制度构建;社会性权力和权利的勃兴与权限制约机制的型构。由于“问题化”是从社会生活的日常常识中,提示、要求和寻找理论问题的过程,日常的常识成了可供问题化辩难的当然出处,常识是朝向问题的,是通向理论的重要的乃至是唯一的入口。因而,当下收入我们眼帘的、作为我们“生活世界”的“和谐社会”,成了印证法权结构理论的“存在者”。法权结构的分析旨在于与这些日常的常识进行辩难,首要步骤是在尊重、接受并认可“和谐社会”之后,对之提出质疑、划清界限,从而建构起特定的法权研究对象,整理出“和谐社会”中所含括的理论问题;以使诸如“和谐社会”的常识作为“存在者”所含有的理论可能得以显露,从而被给予出“存在”的意义来。在这个层面上,通过发掘法权结构的利益本质,打通法权理论与社会整体利益理论之间的关联,我们可察知法权结构论对于当下和谐社会改革与进步、民生问题之解决等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