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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社会从整体上进入了一个各类矛盾凸显的时期。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大调解工作己成为基层政府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直面和破解的问题。而“警民联调”,在基层派出所成立人民调解室,组建一支特殊的调解矛盾的队伍,积极有效的回应群众的调解诉求,有力促进了社会关系团结和地方治安的稳定。但是,在“警民联调”这种新型调解纠纷机制兴起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很多隐患和问题,例如: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民警强制调解、滥用调解、缺少专职的调解工作人员、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等,正是因为这些隐患和问题的存在,才使得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不能被及时化解,甚至引发了更尖锐的社会矛盾,降低政府的公信力。面对着凸显的社会矛盾、高发的案件,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持治安稳定的公安机关就被推送至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之上。面临如此复杂的社会形势和执法环境,如何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规范调解人员的行为、监督公安民警的职责履行,使调解机制能够更加完善。笔者作为基层公安民警的一员,以一名基层研究人员的视角,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从实际出发,以萧县公安局为例,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基层警民联调工作做出粗浅探讨,并提出关于如何优化警民联调制度的拙见。在研究期间,笔者发现警民联调之所以会出现现存的问题,主要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因两个方面。第一,从主观的角度看,关于警民联调的立法不够完善,其中关于调解的范围和有调解前科的人员处理方式,法律并未作出严格规定,使得在基层工作中很难把握,也会造成权力滥用的情况。第二,从客观角度看,作为调解的工作人员和被调解的群众自身,也会存在多种问题,例如民警的调解能力有限,群众碍于自身知识水平法律素养不够,不能接受调解等等。笔者认为,警民联调值得推广,但是一定要形成一种有法律支撑,有群众接受,并且能够有效地缓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解模式,成为大调解中最重要的力量。这就需要提高警民联调的效率,提高调解门槛,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具体划分,不再模棱两可。将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案件,坚决不予调解;对违法犯罪的人员,坚决予以打击,就会使得很多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减少违法犯罪,保护群众利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警民联调有利于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减少办案件成本,投入少,产出大,节省时间和警力,有利于预防和和制止犯罪,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