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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贸出口有80%左右采用 FOB条件成交,对卖方而言,这种贸易条件手续简便,但卖方却容易丧失货物和货款的控制权,以这种条件成交的贸易合同纠纷不断,导致中国贸易商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在FOB贸易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负责向承运人租船或订舱,由卖方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因而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双方都可以成为托运人。因此,卖方是否有权利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卖方又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澄清和解决该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集中于探讨在FOB贸易条下卖方的托运人权利研究,从易出现争议的几个重要方面开始论述研究,重点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研究FOB贸易条件下卖方可能遇到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从而帮助贸易商正确理解两个托运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在贸易实践中合理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