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1985年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制定完成以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也步入新常态。中国居民个人财产的结构日趋复杂,数量急剧增多、地域分布广泛、财产关系纵横交错,技术性和专业性日益成为遗产管理的难题所在,继承法和商法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科技的发展使人与人距离几乎减化为零,传统的家族、社会模式被打破,人们不再聚居而分散栖息于不同的地点,网上借贷、银行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等陌生人之间的利益交往取代熟人经济往来成为主流。然而,信息的不平衡性使得遗产相关人员不能及时获取被继承人的相关信息,继承纠纷难以断绝。与此同时,家族维持的价值基础和传统的继承理念受到挑战,家庭继承纠纷不再被视为“家丑”,更多的依赖于国家公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制定于经济不发达的20世纪80年代,遗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几近缺失,难以为纠纷的解决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如何完善遗产管理法律制度以保护遗产相关人员的利益成为紧迫的现实需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遗产管理制度概述”。首先,从遗产管理制度在保全遗产、平衡利害关系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着手分析,说明完善遗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其次,又从我国民众思想转变、经济发展带来的法律需求以及现行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现实,阐释遗产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紧迫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法及立法趋势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和简略,整部法律中对遗产管理的规定极少,《民法典(草案)》继承编虽然新增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但是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各个制度之间支离破碎,仍存在遗产管理人不明、遗产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不足、无人继承遗产的判定程序缺失等问题,难以形成系统、可操作的制度。第三部分是对部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遗产管理制度相关立法加以深入剖析。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考察、评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代表性国家的规定,从中总结出可为我国借鉴的内容。第四部分是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相关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遗产管理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清册制度、公示催告制度到遗产债务的清偿缺一不可。本文从这几个制度完善到制度之间如何更好的配合入手提出建议,并提出建立遗产管理的监督体系,以保障遗产管理制度充分实现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