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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欧共体的司法审查制度及其法理学基础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并就欧共体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建设的启示意义作了探讨。文章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欧共体司法审查制度概述、欧共体司法审查制度的法理学基础、欧共体司法审查制度对对中国的启示。本文首先介绍了欧共体的司法审查制度,接着又对制度形成的法理学基础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在对欧共体司法审查制度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它对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建设的启示。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欧共体的司法审查制度。欧共体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在大陆法系传统的基础上,融合普通法的理念与制度而发展起来的。欧洲法院通过审查欧共体机构的立法行为、不作为行为、成员国不履行条约义务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权力的滥用,维护了欧共体法律的完整性。并通过间接司法审查程序,使欧共体机构的立法行为时刻处于欧洲法院的审查监督之下。在欧共体的司法审查中,判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还对欧共体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和作用做了介绍。在第二部分中,主要分析了欧共体司法审查制度的法理学基础。任何一种制度的构建,都需要一定理论的支持。欧共体的成员国在创建欧共体时,也把西方源远流长的宪政理论和思想带入到欧共体的制度构建之中,并为欧共体司法审查制度奠<WP=4>定了理论基础。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等级理论认为,法律规范具有严格的等级性,上级规范是下级规范合法性的前提,下级规范不能违反上级规范。议会意志与民意(公意)的关系理论认为,立法机关的意志并不等同于民意,立法机关的立法只是议会自己意志的体现,当司法审查确认某项议会立法无效时,它只是否定了立法机关的意志而不是否定了人民的意志。而根据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为防止权力被滥用,就要进行权力分立与制约,而司法权是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最佳手段。而“司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则解释了为什么法官可以解释法律和创立判例。在上述理论的影响下,欧共体规定了其法律规范的严格等级性,确立了以司法权来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并为欧洲法院解释欧共体立法及创设判例奠定了理论基础。最后一个部分探讨了欧共体司法审查的理念与制度对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建设的启示。欧共体之所以能够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与西方有着源远流长的司法审查理论和宪政意识有着直接的联系。而我国的传统法律观念中恰恰缺少这些理念和意识,因此导致了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欧共体司法审查的理念和制度,正是当前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建设所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我国具有极大的启示意义。因此,要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要首先更新我们的理念,然后借鉴欧洲法院对欧共体立法行为的直接审查与间接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制度,来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并借鉴欧共体司法审查中的判例制度,创立我国的行政判例制度,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结语部分对文章的整个内容做了简要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