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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初步探讨了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犯罪构成这个重大的刑法理论问题。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它经历从古典到现代的发展过程。无论是古典的罪刑法定原则还是现代的罪刑法定原则,在价值取向上都是出于对自由与人权的追求。所不同的是,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立法权采取更加警惕的态度,希冀通过对刑罚权的全面制约来实现其保障人权的价值蕴涵,它不仅要制约司法权,更要制约立法权。然而,罪刑法定原则毕竟只是一项原则,它本身属于形而上学的观念世界,要从观念世界走向经验世界,它必须借助于犯罪构成这个具体机制。从犯罪构成的产生时起,它就肩负起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的历史使命。现代的犯罪构成也应发挥对司法权和立法权双重制约的功能。当然,并不是任何形式的犯罪构成都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犯罪构成体系的不同决定其功能的不同,犯罪构成体系上的构建缺陷也会造成其功能上的缺失。犯罪构成是目前国内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除基本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性质等问题的讨论外,犯罪构成的体系性重构问题格外引人注目。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出发,比较分析了国外犯罪构成体系对实现罪行法定原则的意义,并对我国犯罪构成的重构提出了一些很不成熟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