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行证据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程序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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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以刑事处遇个别化为主线,将品行证据引入审查逮捕实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为检察机关是否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提供实证依据。第一章:品行证据概述。本部分阐释了品行证据基本概念和分类,对品行证据与品格证据作了比较分析。论证了审查逮捕阶段引入品行证据的意义,指出这将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实现恢复性司法,可以有效拓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和合理处以刑事处遇的机制,实现逮捕处遇的个别化,兼顾到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社会安全利益均衡,在多元利益目标和刑事政策追求中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第二章:品行证据在我国检察实务中的现状。本部分列举了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品行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介绍了品行证据在国内检察实务中的适用概况,分析了其对于司法进步的积极价值,指出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三章:审查逮捕环节应当引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行证据。本部分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实现逮捕处遇个别化为目标,设计了品行证据的适用规则,以对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作更为准确的评估,为检察官是否作出逮捕的决定提供参考依据。具体而言:规则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表现、犯罪后表现等品行证据,全面、合理判断其对逮捕必要性的评估价值,科学考量不同犯罪个体社会危害性、社会危险性上的区别,准确把握逮捕处遇个别化,在不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体现实质上的公平;规则二,犯罪前表现中的不良品行证据,适用上区别对待,基于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一般不良品行证据排除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之外,严重不良品行证据作为社会危险性评估要素有较高价值;规则三,犯罪前表现中的良好品行证据,作为有利于社会危险性降低之评估要素;规则四,犯罪前表现中的品行证据,作为解释性证据的,对理解其他证据和总体上了解案件有重大证明价值,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评估更加准确。建议实行品行证据调查制度,在司法行政机构中建立审前服务机构作为调查主体,明确规范品行证据调查报告内容,在现行法律和司法体制内,构造品行证据调查程序和评估程序,全面收集、准确评估品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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