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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生存与持续发展的大事。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已居各类疾病总发病率的前列,是当前世界上最突出的公共卫生大患。所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全球性课题。食品安全立法是各国维护食品安全的基本形式。
世界主要国家的食品安全立法大多有上百年的历史,最早是19世纪从英法等欧洲国家开始的。本文探讨的是英国食品安全立法150年的形成与演变过程。在这百年的立法进程中,英国食品安全立法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由放任自流到加强监管的转变过程。它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众所周知,英国是地方自治单一制的典型国家。它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1921年之前是爱尔兰)四个地区组成,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政治制度基本一致,而苏格兰并入英国的时间较迟,长期保留着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制度,北爱尔兰也是如此。所以,英国食品安全法,无论就其主要立法(议会立法),还是二级立法(部门立法),都实行地区分立体制,即同一部法律并不适用于英国全境。一般情况下,英格兰和威尔士适用于同一部法律,而对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或爱尔兰)则需要分别制定一部与适用于英格兰的法律内容相似的立法,但不同时期又略有不同。在食品安全体制上,英国实行的是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地方当局负责制,但实施干预和监督的中央部门也因地区而不同。
英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是1860年《食品与饮料搀假法》。可见,英国食品安全立法是从打击食品搀假起步的。1860年法令规定蓄意销售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或搀假食品是一种犯罪行为,由此创立了打击这种行为的地方食品当局。地方当局具有任命以分析食物样品为主要职责的公共分析师的权力。1860年法令是一部非约束性法律,由此决定了地方当局没有打击食品搀假行为的法定责任,导致了该法令基本上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尽管如此,1860年法令的通过表明英国政府已经准备承担起维护食品安全的重任了,为建立食品立法的有效体制走出了第一步。
在食品改革者的推动下,英国政府制定了1872年<食品与药品搀假法》。1872年法令使公共分析师的任命开始具有强制性,即若在地方政府事务部的要求下,地方当局必须任命。换言之,从该法令始,中央政府已经开始承担维护食品安全的责任了。1875年《食品与药品销售法》(SFDA)致力于消除绝大部分食品的搀假行为,由此摧生了一系列食品成份标准的出台。所以,这一法令被认为是现代英国食品安全法的先驱。后来,这一法令被1899年SFDA所强化。1899年法令是第一部具有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法,由此确立了以地方政府事务部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机制。同时,1875年《公共卫生法》则做出了与“不卫生食品”有关的规定。1907年《公共卫生(食品规章)法》则是这些规定的延续和发展。此后直至1938年,英国食品安全的立法措施见诸于食品法与公共卫生法两大体系中。其间,地方政府事务部及后来的卫生部重视与食品有关的公共卫生立法。然而,分析师为了更好地实施SFDA而倡导的食品法定标准,却为卫生部所冷落。
1938年《食品与药品法》是英国食品安全法发展的一个转折点,因为它首次把食品卫生立法与现有的食品搀假法有机地汇融为一体,结束了卫生部顾此失彼的时代。1938年食品法的规定涵盖了诸如质量、成份、标识和安全等问题,并对现有的立法作了修正,是一部名副其实的食品安全法。这样,从1860年到1938年,英国食品安全法经历了不断立法和不断强化的时期。现代食品安全体制的许多原则如地方当局负责制、公共分析师的样品分析职责以及食品犯罪行为的界定都是这一时期的产物。
英国食品安全法经历了战争时期这样一个特殊的阶段人们对食品首先关注的不是它的质量与卫生,而是相对数量。换言之,这一时期英国食品面临的最大安全问题是食品短缺。食品部应运而生。二战时期英国食品安全立法即1938年法令不但继续生效,而且还被1943年《国防(食品销售)条例》所巩固。1943年条例使更专门和更详细的立法确定食品质量和标识的标准”成为现实,把食品安全立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1955年《食品与药品法》集百年食品立法之大成,对供人类消费的食品的加工、广告和销售作出了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它在英国实施了30年,直至被1984年《食品法》所取代,是英国食品立法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律。随着英国成为欧共体的正式成员国和1972年“欧共体法”的生效,英国政府对1955年法令及其附属立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仅仅是对1955年法令就于1981和1982年做了两次修正。
由于1984年前的食品立法都是基于19世纪中期以来形成的立法体制而制定的,而这一体制长期以来则没有发生显著的变革,因此在处理由食品生产技术革新而带来的安全问题时,当前食品法明显不足。所以,当20世纪80年代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时,1984年《食品法》等现有的食品立法疲于应付,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英国政府不得不于1989年公布了《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白皮书,随之而来的是1990年《食品安全法》。
事实上,1990年食品安全法却“不安全”,未能阻挡住又一次食品安全危机即疯牛病危机的发生。原因何在呢?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普遍认为,这是由农业部(即农业、渔业和食品部,MAFF)主导的食品安全机制缺乏效率和贪图经济利益所致,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这就是英国食品标准局(FSA)。这样,1999年《食品标准法》使英国的食品安全机制经历了一次大的变革。
在150年的演变过程中,英国食品安全立法呈现出以下特征:利益集团的博弈与不同政党食品政策上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食品安全立法的内容和实施;科学不仅是促进英国近代以来食品安全立法发展的基本动力,而且为实施立法提供了必要的工具和手段;作为食品消费的主体,消费者及其团体很少能够参与到食品安全立法的决策过程,科学专家、政府官员、新闻媒体在不同程度上充当了消费者的代言人;国家是维护食品安全的终极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