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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规则,这项主诉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是由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在2000年8月出台的。“零口供”规则的推出,意味着侦查机关在向检察院递交包含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在内的相关证据并提请批捕或起诉时,检察官应当遵循“零口供”规则,即视为犯罪嫌疑人零有罪供述,而后,在依照此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的确存在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并判断,再对是否需要批捕或起诉作出决定。当前,在我国司法过程中存在司法人员过度依赖口供的现象,甚至出现一些急功近利的司法人员严刑逼供的行为,这样既不利于建设法治国家,同时也不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沉默权,不能积极有效的转变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脑海中的“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权利”以及“有罪推定”等的消极思想。推出并实施“零口供”规则,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并提高办案效率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推进作用,但是这个原则又完全否定了口供的价值,而且还降低了侦查的效率,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这一规则的实施,一方面将会导致侦查效率的下降;另一方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可能。“零口供”规则的出发点在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在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对口供的重要性过分重视,不过,对“零口供”规则的具体落实以及改革的力度尚有不足。本文全面分析了“零口供”规则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在考察司法实践、域外可借鉴经验的基础上,从可操作层面提出了我国“零口供”案件证据收集与认定的具体规则和完善建议。全文约37000字,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文章分析了“零口供”规则的基础理论,并就“零口供”规则的出台背景与核心内容进行了阐述;其次,重点分析和阐述了“零口供”案件的证据收集标准和证据认定;接着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对比较典型的“零口供”毒品案件的证据认定进行全面阐述;最后,在前文分析、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背景下“零口供”案件的司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的改革措施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