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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我国实施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反垄断法的实施离不开法律救济,作为一种传统的救济方式,司法救济以其程序性、终局性、中立性成为了众多法律救济手段中最重要的救济方式。虽然司法救济并不是唯一的手段,但司法救济却是全世界公认的所有救济手段之中最为有效且不可或缺的救济方法。本文所讲的反垄断司法救济,是发生在社会日常经济生活之中,因非法垄断行为引起的反垄断,由反垄断法规制,是因违反反垄断法而引起的司法救济。反垄断司法救济的追求与设立反垄断制度的目的相一致,即维护市场有序的竞争状态,通过对竞争的规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以反垄断司法救济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着眼于实现反垄断司法救济的方法—反垄断诉讼展开,论述反垄断司法救济制度的设计方案。进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利益平衡、保护司法秩序、保障司法和谐。本文从反垄断司法救济的一般原理入手。对反垄断司法救济的基本含义、特点,价值及其产生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并分析反垄断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反垄断司法救济的基本制度。对反垄断司法救济的原告主体资格、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群体诉讼等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司法救济基本制度的比较分析,综合阐述反垄断司法救济制度。最后,分析了我国反垄断司法救济的现状和问题,并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反垄断法对于一个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国家而言,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没有反垄断法参与的市场经济,也就丧失了其生存的基本保障。而对于我国而言,反垄断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也有着特殊的意义。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检验与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已基本形成,反垄断法经过数代人的努力、十余年的立法完善于2008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我国反垄断法在期望中出现,然而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也发现不少缺陷和不足。真正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并不多,这与我国反垄断法的设计和司法救济制度的设计有很大的关系。本文针对这种问题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和意见。